最高法院今日宣判:中文“乔丹”商标侵犯乔丹姓名权
“乔丹”中文商标侵权成立 球星姓名权保护获里程碑式胜利
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国内外体育界与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世俱杯官网“乔丹”商标争议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中国某体育用品企业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并使用的中文“乔丹”商标,侵犯了 fifa club world cup 美国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这一判决不仅为长达数年的法律纠纷画上句号,也为国际体育明星在中国市场的姓名权保护树立了关键先例。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中文“乔丹”二字是否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建立了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进而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害,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迈克尔·乔丹通过NBA赛事转播、媒体报道、商业推广等途径,在中国公众中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乔丹”这一中文译名已广泛与其个人身份、体育成就相关联,成为其人格象征的一部分,涉事企业虽辩称“乔丹”仅为普通外国人姓氏译音,但法院认为,在篮球运动及相关商品领域,“乔丹”二字已特指迈克尔·乔丹,其注册和使用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产品与乔丹本人存在代言或关联,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这一判决结果迅速引发体育界与法律界的热议,许多体育法律学者指出,此次裁定体现了中国司法对人格权保护的强化,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对国际体育名人权益的尊重与维护,北京体育大学法学教授李明认为:“判决明确了姓名权保护的边界,即当特定名称与公众人物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时,商业主体不得擅自借用其影响力牟利,这对规范体育商业环境、遏制‘搭便车’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迈克尔·乔丹本人通过代理律师发表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欣慰,他世俱杯下注强调:“这不仅是我个人的胜利,更是对所有追求自身姓名和身份保护的运动员的鼓励,中国法院的裁决彰显了对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重视,我相信这将促进更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乔丹自2012年起多次对中国企业提起商标诉讼,此次终审胜诉被视为其维权历程的关键转折。
涉事企业则回应称尊重判决结果,将依法调整商标使用策略,该公司此前曾以“民族品牌”自居,强调其商标注册于上世纪90年代,已形成独立市场地位,但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尽管该企业部分商标注册时间较早,但其在经营中持续强化与迈克尔·乔丹的关联暗示,主观上存在利用其声誉的意图,行业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判决可能促使国内部分体育品牌重新评估与国际名人姓名相关的商标风险,加速品牌自主创新转型。

从更广阔的体育产业视角看,此案折射出中国体育市场规范化与国际化的进程,随着中国举办冬奥会、亚运会等国际赛事,体育商业开发日益成熟,对运动员形象与姓名权的保护需求也日益凸显,清华大学体育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张伟指出:“判决呼应了国际通行的体育商业规则,有助于提升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吸引更多国际体育资源与中国市场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并未否定所有含“乔丹”字样的商标,而是基于具体商品类别与使用场景进行区分,最高法院强调,平衡姓名权保护与商业自由需兼顾历史因素、市场现状与公众认知,避免“一刀切”,这种精细化裁量思路,被认为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社交媒体上,众多篮球爱好者对判决表示支持,网友“飞翔的篮球梦”留言:“乔丹是无数人的青春记忆,保护他的姓名权是对体育精神的尊重。”也有消费者呼吁企业更注重原创,而非依赖名人效应模糊界限。
终审落槌,标志着这场跨越多年的法律争端告一段落,但其影响必将持续发酵,它不仅为国际体育明星在华维权注入了信心,也为中国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划下了清晰红线,在体育与商业深度交融的时代,这份判决如同一座里程碑,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尊重个体权利、恪守商业道德,才是赢得赛场与市场长久认可的基石。